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2017年修订)》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7日
玉树州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总体预案(2017年修订)
玉树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事故指挥机构
2.2 事故专业组
2.3 专业抢险救援负责分工
2.4 总指挥部的职责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1.1 监控预防
3.1.2 预警通报
3.1.3 预警行动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及时限
3.2.2 信息报告内容
3.2.3 通讯联络
3.3 应急处置
3.3.1 响应启动
3.3.2 扩大响应
3.3.3 现场处置
3.3.4 现场处置工作职能分工
3.3.5 社会动员
3.3.6 应急终止
3.4 恢复重建
3.4.1 善后处置
3.4.2 处置评估
3.4.3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交通运输保障
4.6 治安维护
4.7 通信保障
4.8 保险制度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发布
7.1.1 I级预警
7.1.2 II级预警
7.1.3 III级预警
7.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分级(Ⅰ级)
7.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7.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玉树州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及《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州行政区域,需要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及负责处置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放射性突发事件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一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应迅速反应,积极组织,果断处置,千方百计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努力减少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事故指挥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由州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实施,州政府设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总指挥部),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迅速、快捷、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
总 指 挥:州政府州长
副总指挥:州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州长、副秘书长,州
安监局局长
成 员:玉树市人民政府、称多县人民政府、囊谦县人民政府、杂多县人民政府、治多县人民政府、曲麻莱县人民政府;州委宣传部、州总工会;玉树州军分区、武警玉树州支队;州政府办、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经商委、州公安局(含消防、交警等,下同)、州安监局、州交通局、州环保局、州民政局、州卫计委、州市场监管局、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旅游局、州监察局、州民宗委、州教育局、州农科局、州国土局、州水利局、州文体局、州广电局、州气象局、国家电网玉树分公司、州电力公司、电信玉树州分公司、移动玉树州分公司、联通玉树州分公司,玉树市供水公司、玉树市排水公司。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州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事故专业组
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由州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实施,州政府设立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州总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灾害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信息保障组等10个专业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各专业组主要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以州政府办公室、州安监局为责任单位,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州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精神,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2)安全保卫组:以州公安局为责任单位,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进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灾害救援组:①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等事故由州公安局负责;②矿山等工业企业生产事故由州经商委、州安监局负责;③建设工程事故由州住建局负责;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天然气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州市场监管局负责;⑤急性中毒事故由州卫计委负责;⑥交通事故由州交通局负责;⑦其他事故如民航等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或州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4)专家技术组:根据事故性质,由州安监局负责,在先前建立的安全生产专家资料库中选择并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5)医疗救护组:以州卫计委为责任单位,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6)后勤保障组:以州交通局、州经商委(州国资委)、州民政局为责任单位,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7)新闻报道组:以州委宣传部为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卫计委、州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8)事故调查组:以州政府指定部门为责任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善后处理组:州总指挥部责成有关部门为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
(10)信息保障组:以州经商委为责任单位,州电信、移动、联通公司配合,保障事故现场信息通畅。
2.3 专业抢险救援责任分工
(1)火灾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州公安局牵头负责。
(2)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州公安局牵头负责,州安监局、州环保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州公安局牵头负责,州交通局等部门支持配合。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州公安局牵头负责,州安监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5)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州安监局牵头负责, 州国土资源局、州公安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6)各类在建和已建成建筑物坍塌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州住建局牵头负责,州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7)城镇燃气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州住建局牵头负责,州公安局支持配合。
(8)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州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州公安局、州住建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9)其他事故专业抢救,分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州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州公安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2.4 总指挥部的职责
根据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州总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各单位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依法对事故区域实行封锁。
事故发生后,在总指挥或总指挥指定的负责人没有到达事故现场前,事故发生地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总指挥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施救方案,统一指挥对重特大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负责对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的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责令有关单位做好人员和物资疏散、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4)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事故救援信息;并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5)必要时联系驻军(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根据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1.1 监控预防
州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排查整改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的督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
3.1.2 预警通报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的州有关单位要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州安委办、州政府应急办。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关单位要及时通报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1.3 预警行动
州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并报告州安委办和相关单位。州安委办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及时限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事发地区的市县安监部门及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
(2)中央及省管驻玉树企业在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时要分别上报企业总部、上级主管部门。
(3)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州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州人民政府。
(4)州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特别是110、119、120指挥中心)、市县人民政府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州安委办。
3.2.2 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发生时间、详细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3.2.3 通讯联络
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8822511(传真:8822511);
州安监局(安委会办公室)值班电话:12350(传真:8826125);
3.3 应急处置
3.3.1 响应启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州总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省安委会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州总指挥部立即组织州总指挥部成员和州安委会专家库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州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州总指挥部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警)部队,请求给予事故抢救或支援。
(3)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市县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州总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市县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3.2 扩大响应
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的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事故未能有效控制时,应当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州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启动《玉树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由州总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指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3.3 现场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超出本级响应级别时,州总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3.4 现场处置工作职能分工
(1)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及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地区内的人员疏散和撤离;确定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等。
(2)安监部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援、事故调查和抢险救援信息发布等工作。
(3)交通、市政、供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尽快恢复(断开)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当时及抢险救援可能延续期间内的气象要素预报,必要时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查明事故原因,进行应急救援。
(5)环保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后各项环保指标的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报告。
(6)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
(7)经商、交通、民政等部门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调配、供应和运输工作。
(8)民政、人社等部门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等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
(9)国资部门参与由其监管的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业的应急工作。
(10)其它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3.3.5 社会动员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6 应急终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州总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3.3.2 处置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州总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州安委办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3.4 信息发布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州总指挥部统一发布。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州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本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各地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州、县、乡(镇)三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 物资保障
州总指挥部有关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照规范储备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4.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4.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
4.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4.7 通信保障
经商部门、电信运营企业要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4.8 保险制度
鼓励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对存在较高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障和互助保险,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州安监局(州安委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州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地方政府领导、各有关单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社区群众,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公布后,各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要根据专业职能在40日内制定出具体应急救援预案或施救方案,并报州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全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的规定,在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州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及时制定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相关部门的子预案及重点企业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州安委会办公室。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3)州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组织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州安监局(州安委办)负责解释。2015年印发的《玉树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自即日起废止。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7 附件
7.1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发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重大)、Ⅱ级(较大)和Ⅲ级(一般),分别用红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7.1.1 I级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7.1.2 II级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州人民政府或州总指挥部负责发布。
7.1.3 III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7.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分级(Ⅰ级)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地级以上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地级以上州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7.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地级以上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7.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