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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7-00097 文  号: 玉政办﹝2017﹞127号
主题分类: 15、民政、扶贫、救灾 服务对象: 机关
发布单位: 玉树州 发布日期: 2017/6/5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树州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玉政办﹝2017﹞1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522

 

 

玉树州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州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我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列》、《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海省气象条例》、《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干旱、雪灾、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我州的其它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市县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

玉树州政府成立玉树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州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挥协调。各市、县政府相应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指挥长由州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政府应急办主任、州气象局局长担任,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州气象局,主任由州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玉树州军分区、武警玉树州支队、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交通局、州水利局、州农牧科技局、州林业局、州经商委、州卫计委、州广电局、州安监局、州旅游局、州气象局、玉树水文分局、州政府应急办、玉树供电公司、电信玉树分公司、移动玉树分公司、联通玉树分公司。

2.2 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州气象灾害的防御和救灾工作,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组织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和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负责突发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评估;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玉树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玉树州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抢险救援,参与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州发改委:负责制定应急抢险项目建设规划,争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调控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灾区生活必需品价格。

州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进行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校人员安全。

州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公安、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州民政局:负责指导市县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因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汇总相关成员单位审核的市县灾情数据。

州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住房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州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质量的监测和通报工作;指导灾区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灾害对环境的影响。

州住建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急管理和维护;负责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协助编制受灾村镇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对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急管理和维护,处置城市管理相关应急突发事件。

州交通局:协调省管高速公路运营部门,做好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除雪除冰防滑和大雾天气应对,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对被困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协助市县政府实施普通公路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铁路、民航等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州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中小河流洪水的监测预报和干旱情况的收集、评估,指导督促城市供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督促指导市县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农牧区供水设施修复,满足城乡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需求。

州农牧科技局: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农牧民开展生产自救,采取有效保畜措施

州林业局:负责编制林业气象灾害应对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林木、林业设施进行评估,为林业恢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州经商委:负责保障灾区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配合州发改委等部门做好市场价格稳定工作,整顿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稳定。

州卫计委:负责组织灾区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州广电局:负责督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协调州、市县播出机构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的宣传。

州安监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应急救援。

州旅游局:负责指导景区编制气象灾害应对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灾害滞留景区的游客的救援。

州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适时通过媒体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启动、终止应对气象灾害预案和组织抢险救灾的决策依据和建议; 

玉树水文分局:主要河流水位、流量等水文监测工作,及时向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主要河流水位和流量。

州政府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气象灾害应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会同州气象局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玉树州供电公司:负责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

电信玉树州分公司、移动玉树州分公司、联通玉树州分公司协助州气象局发布气象科普短信,负责及时向公众传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对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进行抢修和恢复,保障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以上各单位均应根据本部门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气象灾害应对预案。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国土、水利、交通、农、林业、环保、教育、卫生、旅游、公安、民政、建设、安监、电力等相关部门和驻地部队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依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各市、县政府应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应当及时传播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更新的信息。

3.3 预警准备

可能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乡镇、村社、居(牧)民委会、社区、街道办事处等组织和单位应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州政府报告。

4.2 响应启动

当气象灾害达到预警标准时,按照指挥部的命令,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预警信息以专报的形式发送到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损失程度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分部门响应

按气象灾害的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职能部门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4.4 分灾种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电视、广播、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介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 暴雨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暴雨预警,加强与水利、国土等部门的会商,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水利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开展危险地段、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工作,提出避险转移建议和指导意见。

国土部门应会同气象、水利等部门研判地质灾害可能发生范围、发展趋势、威胁程度,确定相应预警预报响应级别并进入响应状态,根据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及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市县开展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避险、停课等应急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部门对受灾地区和救援通道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牧、林业部门针对农牧业生产、林业生产制定防御措施,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建设部门针对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及时进行应急管理和维护,处置城市管理相关应急突发事件。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2 暴雪、雪灾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暴雪、雪灾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交通部门及时发布路况信息,提醒上路车辆驾驶人员采取防冻、防滑等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市县政府开展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因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农牧部门制定并指导畜牧业养殖户和设施农业种植户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避险、停止户外活动等应急准备。

4.4.3 干旱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干旱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加强与州政府相关部门的会商,评估干旱影响;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增雨作业。

农牧部门指导农牧民、畜牧业生产单位、农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林业部门加强监测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收集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防汛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负责州级物资储备工作;指导市县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物资准备;指导市县政府开展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环保部门加强对重点涉水企业的监管,依法要求企业达标排放,保障水环境特别是饮用水源的安全;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督促企业压产、减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4 寒潮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寒潮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针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紧急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农牧部门指导畜牧业养殖户采取防寒和防冻措施,指导实施农作物及设施农业种殖户采取防寒和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5 大风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大风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建设组织力量巡查、加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设立危险信息标志,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督促高空、户外等作业人员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避免户外活动等应急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牧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采取防风措施。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条件,指导开展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各市县政府督促指导社会各单位加强本单位内安全隐患排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转移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6 沙尘暴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沙尘暴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增雨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消除和减轻设备污闪故障。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部门及时发布路况信息,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滞留旅客安置工作。

环保部门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时启动大气环境污染处置工作预案。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避险、停止户外活动等应急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7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民航管理局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的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牧)民委员会、村社、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8 大雾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大雾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大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增雨作业。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部门及时发布路况信息,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滞留旅客安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避险转移安置,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或规避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发生地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市县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经指挥部同意,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市县政府牵头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受灾市县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州政府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并争取上级财政给予支持;建立对口支援机制,由支援方向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气灾害发生地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州相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对市县灾情数据进行审核,州民政局对市县政府上报的灾情数据汇总。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按规定报送上级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相关市县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州金融办协调保险机构根据灾情及时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应急保障

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

灾区通信管理局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部门、民航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州发改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准备工作,民政部门提供救援装备;卫生部门提供医药用品,疾控中心提供防护用品。

民政部门应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州农牧局应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牧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预案管理

7.1 本预案是州政府指导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7.2 各市县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3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应当制定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方案。

7.4 本预案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7.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气象应急预案级别及灾害预警标准


 

应急预案级别

灾种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级预警红色

暴雪

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地区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积雪达25厘米以上),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干旱

2个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100年一遇),预计未来10天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雪灾

预计未来102个及以上市(县)积雪面积达90%以上,其积雪深度达8厘米。

大风

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市()大部地区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其他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市()处置能力,需要由州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应急预案级别

灾种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级预警橙色

暴雨

过去48小时相邻2个市(县)大部地区出现50毫米以上降水,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暴雪

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地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积雪达10厘米以上),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积雪达15厘米以上)。

干旱

2个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75年一遇),预计未来10天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雪灾

预计未来10天,2个及以上市(县)积雪面积达60%以上,其积雪深度达5厘米。

寒潮

春季(35月)和秋季(911月),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市()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并伴有7级及以上大风。冬季(122),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市()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

大风

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市()大部地区出现平均风力达9级大风天气。

沙尘暴

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其他

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应急预案级别

灾种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级预警黄色

暴雨

过去24小时相邻2个市(县)大部地区出现25毫米以上降水,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暴雪

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地区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积雪达5厘米以上),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地区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积雪达10厘米以上)。

干旱

2个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50年一遇),预计未来10天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雪灾

预计未来10天,2个及以上市(县)积雪面积达45%以上,其积雪深度达5厘米。

寒潮

春季(35月)和秋季(911月),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市(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冬季(122),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市()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

大风

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市()大部地区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大风天气。

沙尘暴

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其他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应急预案级别

灾种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级预警蓝色

暴雨

预计未来24小时相邻2个市(县)大部地区出现17毫米以上降水。

暴雪

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地区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积雪达5厘米以上),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积雪达10厘米以上)。

干旱

2个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25年一遇),预计未来10天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雪灾

预计未来10天,2个及以上市(县)积雪面积达30%以上,其积雪深度达5厘米。

霜冻

农作物生长季节(3-10月),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地区将出现霜冻天气。

其他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暴雨 暴雪 干旱 雪灾 寒潮 大风 沙尘暴 霜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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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8.2 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雪灾是指因长时间大量降雪造成大范围积雪成灾的自然现象,对畜牧、交通、通讯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8.3 相关应急预案

8.3.1 《青海省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2 《青海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3.3 《青海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